查看空房
← 規章與政策

TERMS OF STAY

住宿條款

最後修訂 2022年12月25日 / 生效 2023年1月10日

目錄

第1條 適用範圍

1. 本條款適用於TEMPLE STAY ZENSŌ(以下簡稱「本設施」)與住宿者所締結之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依法令或一般公認之慣例處理。

2. 本設施在不違反法令及慣例之範圍內同意特別約定時,不受前項限制,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第2條 住宿契約的申請

1. 申請住宿契約者,請提供下列事項。

  1. 住宿者姓名及聯絡方式
  2. 住宿日期、預計抵達時間、交通方式
  3. 住宿方案及人數
  4. 是否需要附加服務
  5. 住宿者與申請者不同時,申請者姓名及聯絡方式
  6. 是否攜帶愛犬同行
  7. 其他本設施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住宿者於住宿期間申請在前項第2款之住宿日期之後繼續住宿時,本設施將視為於提出該申請之時點有新的住宿契約申請,並據此處理。

3. 第1項第3款之住宿方案,僅於申請住宿契約時有效。若希望以與申請時不同之住宿方案住宿,須另行申請新的住宿契約。此外,申請時之預約不會因此自動取消,請另行辦理必要手續。

4. 為防止不當轉售行為,並為所有人提供適當之住宿機會,除經本設施明確同意外,禁止住宿者將其與本設施之間的住宿契約或住宿預約之地位轉讓予第三人;住宿者應於了解此規定後申請住宿契約。

5. 為使本設施能盡可能為更多人提供住宿機會,禁止同一申請者在無合理理由下,申請同一日期重複之住宿契約或日程相近之多筆住宿契約;住宿者應於了解此規定後申請住宿契約。

第3條 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住宿契約於本設施承諾申請時成立。依住宿方案不同,於本設施確認收到預付款項時成立。

第4條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本設施於下列情形時,得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1. 住宿申請未依本條款辦理時
  2. 因客滿(人數已滿)而無空餘客房時
  3. 經認定欲住宿者或設施使用者符合下列(a)至(c)任一情形時
    1. 屬於《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等相關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第2條第6款所規定之暴力團成員(以下稱「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士及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2. 屬於事業活動受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支配之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3. 屬於董事、高階主管中有暴力團成員之法人時
  4. 經認定欲住宿者有可能於住宿期間做出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時
  5. 經明確認定欲住宿者為傳染病患者時
  6. 有關住宿出現暴力性要求行為,或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7.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8. 經認定欲住宿者有可能不遵守本條款、使用規則或攜帶愛犬入住使用條款時
  9. 符合《住宅宿泊事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所規定之情形時
  10. 經認定住宿申請內容有虛偽不實時
  11. 其他依社會一般觀念有合理理由拒絕住宿時(基於歧視或偏見之情形除外)

第5條 住宿者的契約解除權

1. 除部分住宿方案外,住宿者可向本設施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2. 因可歸責於住宿者之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契約時,將依下列取消規定收取違約金。

住宿日8天前為止住宿日7天前至當天(含未入住)
無100%
  • %為佔含稅住宿費總額的比例。
  • 連續住宿期間縮短住宿天數時,亦自提出申請之日起算,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 減少住宿人數時,將就減少人數之住宿費用,比照上述規定收取違約金。
  • 各訂房網站另有規定者,以該規定為優先。

3. 未經聯絡而於住宿日當天20點仍未抵達時,得視為住宿者已解除契約。

第6條 本設施的契約解除權

1. 本設施於下列情形時,得解除住宿契約。

  1. 經認定住宿者就住宿相關事宜,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或經認定已有該等行為時
  2. 經明確認定住宿者為傳染病患者時
  3. 因天災、設施故障等不得已之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4. 經認定住宿者符合第4條第3款(a)至(c)任一項時
  5. 住宿者對本設施或本設施員工施以暴力、脅迫、恐嚇等威壓性之不當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6. 住宿者未遵守本條款、使用規則或攜帶愛犬入住使用條款時
  7. 經確認於本設施指定場所以外吸菸時
  8. 符合《住宅宿泊事業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所定之情形時
  9. 未經監護人許可,僅由未成年人欲住宿時
  10. 因第3款以外之理由,本設施無法向住宿者提供契約約定之客房時(惟此情形下,本設施將盡可能協助安排其他住宿設施。)
  11. 經認定未經本設施明確同意而轉讓住宿契約或住宿預約之地位時
  12. 經認定同一申請者無合理理由,於同一日期重複申請住宿契約,或於相近日程訂立多筆住宿契約或住宿預約時
  13. 經認定住宿申請內容有虛偽不實時

2. 本設施依前項第3款或第10款解除住宿契約時,將退還已支付之住宿費用。

第7條 住宿登記

住宿者須於預約時起至住宿當日為止,依本設施指定之方式(包含線上辦理入住),登記下列事項。

  1. 住宿者之姓名、年齡、性別、住址、電話號碼及職業
  2. 非中長期在留者之外國人,須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日期
  3. 退房日期及預計出發時間
  4. 其他本設施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8條 客房的使用時間

1. 住宿者可使用本設施客房的時間,為自入住時間起至退房時間止。入住時間為15時至20時,退房時間為11時前(如各住宿契約另有規定,則依其規定)。

2. 本設施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得同意住宿者於該項所定時間以外使用客房。於此情形,將另收取追加費用。

第9條 遵守使用規則等規定

住宿者在本設施及寶林寺境內,應遵守本設施所訂定之使用規則、攜帶愛犬入住使用條款(僅限攜帶愛犬入住時適用)及住宿手冊。

第10條 費用支付

1. 住宿者應支付之費用明細如下:

  1. 住宿費用
  2. 追加費用
  3. 稅金
  4. 其他依各住宿契約所訂之費用

2. 住宿費用須於入住日之前以信用卡支付。附加服務之費用可以信用卡或日圓現金支付。

3. 本設施已為住宿者準備好客房並可供使用後,即使住宿者自行決定不入住,仍將收取住宿費用。

第11條 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

1. 住宿者的行李若於住宿前送達本設施,僅限於送達前經本設施同意(包括依本設施指定之方式)的情況下,方可由住宿者自行負責搬入館內。對於滅失、毀損、污損或遺失等損害,除因本設施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本設施概不負責。

2. 住宿者退房後,如有遺留之行李或隨身物品,本設施將保管一定期間後,依法令處理。飲食等不適合保管之物品,將予以丟棄。

第12條 攜入物品等的處理

1. 如欲攜帶大量現金及貴重物品入住,基於安全等考量,請事先告知本設施。即使已事先告知,本設施仍可能依判斷拒絕攜入。此外,對於未事先告知本設施而攜入之大量現金及貴重物品,如有毀損、汙損、遺失等情形,除因本設施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本設施概不負責。

2. 住宿者攜入之現金、貴重物品、行李或隨身物品,請由住宿者自行保管與管理,本設施不提供保管服務。

第13條 住宿者的責任

如因住宿者之故意或過失致本設施受到損害,住宿者須賠償該損害。

第14條 關於進入客房

於下列情形,即使在住宿者辦理入住後,本設施仍可能未經住宿者許可進入客房。

  1. 提供清潔、補送床單、毛巾、備品等本設施之服務時
  2. 經認定住宿者有違反法令規定、使用規則、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或經認定已有該等行為時
  3. 依警察、消防機關之指示,判斷有必要進入時
  4. 判斷為維護建築物、設備而有必要時
  5. 本設施判斷為確認住宿者安危、確保其安全而有必要時

第15條 停車的責任

本設施僅出借停車場所,不負車輛的管理責任,亦不負防止第三者加害的義務。

第16條 條款的可分割性

本條款之部分規定即使經公家機關認定為違法或無效,其餘部分亦不受影響,仍繼續有效。

第17條 住宿條款的變更

1. 本條款屬於日本民法上的定型條款。本條款之各項規定,於符合住宿者之一般利益時,或經認定有必要變更之相當事由時,將依據民法之規定進行變更。

2. 本條款之變更,於變更內容在本網站公布後,自指定之生效日起適用。

查看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