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適用範圍
1. 本條款適用於TEMPLE STAY ZENSŌ(以下簡稱「本設施」)與住宿者所締結之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依法令或一般公認之慣例處理。
2. 本設施在不違反法令及慣例之範圍內同意特別約定時,不受前項限制,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TERMS OF STAY
最後修訂 2022年12月25日 / 生效 2023年1月10日
1. 本條款適用於TEMPLE STAY ZENSŌ(以下簡稱「本設施」)與住宿者所締結之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依法令或一般公認之慣例處理。
2. 本設施在不違反法令及慣例之範圍內同意特別約定時,不受前項限制,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1. 申請住宿契約者,請提供下列事項。
2. 住宿者於住宿期間申請在前項第2款之住宿日期之後繼續住宿時,本設施將視為於提出該申請之時點有新的住宿契約申請,並據此處理。
3. 第1項第3款之住宿方案,僅於申請住宿契約時有效。若希望以與申請時不同之住宿方案住宿,須另行申請新的住宿契約。此外,申請時之預約不會因此自動取消,請另行辦理必要手續。
4. 為防止不當轉售行為,並為所有人提供適當之住宿機會,除經本設施明確同意外,禁止住宿者將其與本設施之間的住宿契約或住宿預約之地位轉讓予第三人;住宿者應於了解此規定後申請住宿契約。
5. 為使本設施能盡可能為更多人提供住宿機會,禁止同一申請者在無合理理由下,申請同一日期重複之住宿契約或日程相近之多筆住宿契約;住宿者應於了解此規定後申請住宿契約。
住宿契約於本設施承諾申請時成立。依住宿方案不同,於本設施確認收到預付款項時成立。
本設施於下列情形時,得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1. 除部分住宿方案外,住宿者可向本設施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2. 因可歸責於住宿者之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契約時,將依下列取消規定收取違約金。
| 住宿日8天前為止 | 住宿日7天前至當天(含未入住) |
|---|---|
| 無 | 100% |
3. 未經聯絡而於住宿日當天20點仍未抵達時,得視為住宿者已解除契約。
1. 本設施於下列情形時,得解除住宿契約。
2. 本設施依前項第3款或第10款解除住宿契約時,將退還已支付之住宿費用。
住宿者須於預約時起至住宿當日為止,依本設施指定之方式(包含線上辦理入住),登記下列事項。
1. 住宿者可使用本設施客房的時間,為自入住時間起至退房時間止。入住時間為15時至20時,退房時間為11時前(如各住宿契約另有規定,則依其規定)。
2. 本設施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得同意住宿者於該項所定時間以外使用客房。於此情形,將另收取追加費用。
住宿者在本設施及寶林寺境內,應遵守本設施所訂定之使用規則、攜帶愛犬入住使用條款(僅限攜帶愛犬入住時適用)及住宿手冊。
1. 住宿者應支付之費用明細如下:
2. 住宿費用須於入住日之前以信用卡支付。附加服務之費用可以信用卡或日圓現金支付。
3. 本設施已為住宿者準備好客房並可供使用後,即使住宿者自行決定不入住,仍將收取住宿費用。
1. 住宿者的行李若於住宿前送達本設施,僅限於送達前經本設施同意(包括依本設施指定之方式)的情況下,方可由住宿者自行負責搬入館內。對於滅失、毀損、污損或遺失等損害,除因本設施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本設施概不負責。
2. 住宿者退房後,如有遺留之行李或隨身物品,本設施將保管一定期間後,依法令處理。飲食等不適合保管之物品,將予以丟棄。
1. 如欲攜帶大量現金及貴重物品入住,基於安全等考量,請事先告知本設施。即使已事先告知,本設施仍可能依判斷拒絕攜入。此外,對於未事先告知本設施而攜入之大量現金及貴重物品,如有毀損、汙損、遺失等情形,除因本設施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本設施概不負責。
2. 住宿者攜入之現金、貴重物品、行李或隨身物品,請由住宿者自行保管與管理,本設施不提供保管服務。
如因住宿者之故意或過失致本設施受到損害,住宿者須賠償該損害。
於下列情形,即使在住宿者辦理入住後,本設施仍可能未經住宿者許可進入客房。
本設施僅出借停車場所,不負車輛的管理責任,亦不負防止第三者加害的義務。
本條款之部分規定即使經公家機關認定為違法或無效,其餘部分亦不受影響,仍繼續有效。
1. 本條款屬於日本民法上的定型條款。本條款之各項規定,於符合住宿者之一般利益時,或經認定有必要變更之相當事由時,將依據民法之規定進行變更。
2. 本條款之變更,於變更內容在本網站公布後,自指定之生效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