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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S OF STAY

住宿条款

最后修订 2022年12月25日 / 生效 2023年1月10日

目录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条款适用于TEMPLE STAY ZENSŌ(以下简称“本设施”)与住宿者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或一般公认的惯例处理。

2. 本设施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惯例的范围内同意特别约定时,不受前款限制,以该特别约定为优先。

第2条 住宿合同的申请

1. 申请住宿合同者,请提供以下事项。

  1. 住宿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2. 住宿日期、预计到达时间、交通方式
  3. 住宿方案及人数
  4. 是否需要附加服务
  5. 住宿者与申请者不同时,申请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6. 是否携带爱犬同行
  7. 其他本设施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者在住宿期间申请在前款第2项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住宿时,本设施将视为在提出该申请时有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并据此处理。

3. 第1款第3项的住宿方案,仅在申请住宿合同时有效。如希望以与申请时不同的住宿方案住宿,须另行申请新的住宿合同。此外,申请时的预订不会因此自动取消,请另行办理必要手续。

4. 为防止不当转售行为,并为所有人提供适当的住宿机会,除经本设施明确同意外,禁止住宿者将其与本设施之间的住宿合同或住宿预订的地位转让给第三方;住宿者应在了解此规定后申请住宿合同。

5. 为使本设施能尽可能为更多人提供住宿机会,禁止同一申请者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申请同一日期重复的住宿合同或日程相近的多份住宿合同;住宿者应在了解此规定后申请住宿合同。

第3条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住宿合同在本设施承诺申请时成立。根据住宿方案不同,在本设施确认收到预付款项时成立。

第4条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本设施在下列情形下,可拒绝订立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未依照本条款办理时
  2. 因客满(人数已满)而无空余客房时
  3. 经认定拟住宿者或设施使用者符合下列(a)至(c)任一情形时
    1. 属于《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相关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项所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称“暴力团”)、第2条第6项所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2. 属于经营活动受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3. 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中有暴力团成员的法人时
  4. 经认定拟住宿者有可能在住宿期间做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5. 经明确认定拟住宿者为传染病患者时
  6. 就住宿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7.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8. 经认定拟住宿者有可能不遵守本条款、使用规则或携带爱犬入住使用条款时
  9. 符合《住宅宿泊事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形时
  10. 经认定住宿申请内容存在虚假时
  11. 其他依照社会一般观念有合理理由拒绝住宿时(基于歧视或偏见的情形除外)

第5条 住宿者的合同解除权

1. 除部分住宿方案外,住宿者可向本设施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因可归责于住宿者的原因而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时,将按照下列取消规定收取违约金。

入住日8天前为止入住日7天前至当天(含未入住)
无100%
  • %为占含税住宿费总额的比例。
  • 连续住宿期间缩短住宿天数时,也自提出申请之日起算,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减少住宿人数时,将就减少人数的住宿费用,参照上述规定收取违约金。
  • 各预订网站另有规定的,以该规定为准。

3. 未经联系而于入住日当天20点仍未抵达时,可视为住宿者已解除合同。

第6条 本设施的合同解除权

1. 本设施在下列情形下,可解除住宿合同。

  1. 经认定住宿者在住宿相关事宜上,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或经认定已有该等行为时
  2. 经明确认定住宿者为传染病患者时
  3. 因天灾、设施故障等不得已的事由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4. 经认定住宿者符合第4条第3项(a)至(c)中任一项时
  5. 住宿者对本设施或本设施员工采取暴力、胁迫、恐吓等威压性的不当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6. 住宿者未遵守本条款、使用规则或携带爱犬入住使用条款时
  7. 经确认在本设施指定场所以外吸烟时
  8. 符合《住宅宿泊事业法》或其他相关法令规定的情形时
  9. 未经监护人许可,仅由未成年人欲入住时
  10. 因第3项以外的理由,本设施无法向住宿者提供合同约定的客房时(但在此情形下,本设施将尽可能协助安排其他住宿设施。)
  11. 经认定未经本设施明确同意而转让住宿合同或住宿预订的地位时
  12. 经认定同一申请者无合理理由,在同一日期重复申请住宿合同,或在相近日程订立多份住宿合同或住宿预订时
  13. 经认定住宿申请内容存在虚假时

2. 本设施依前款第3项或第10项解除住宿合同时,将退还已支付的住宿费用。

第7条 住宿登记

住宿者须在预订时起至住宿当日为止,按照本设施指定的方式(包括在线办理入住),登记以下事项。

  1. 住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电话号码及职业
  2. 非中长期在留者的外国人,须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
  3. 离店日期及预计出发时间
  4. 其他本设施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8条 客房的使用时间

1. 住宿者可使用本设施客房的时间,为自入住时间起至退房时间止。入住时间为15时至20时,退房时间为11时前(如各住宿合同另有规定,则依其规定)。

2. 尽管有前款规定,本设施仍可能同意住宿者在该款所定时间以外使用客房。在此情况下,将另行收取追加费用。

第9条 遵守使用规则等规定

住宿者在本设施及宝林寺境内,应遵守本设施所制定的使用规则、携带爱犬入住使用条款(仅限携带爱犬入住时适用)及住宿手册。

第10条 费用支付

1. 住宿者应支付的费用明细如下:

  1. 住宿费用
  2. 附加费用
  3. 税金
  4. 其他根据各住宿合同设定的费用

2. 住宿费用须于入住日之前以信用卡支付。附带服务的费用可以信用卡或日元现金支付。

3. 本设施为住宿者准备好客房并可供使用后,即使住宿者自行决定不入住,仍将收取住宿费用。

第11条 手提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1. 住宿者的行李若在住宿前送达本设施,仅限于送达前经本设施同意(包括按本设施指定的方式)的情况下,方可由住宿者自行负责搬入馆内。对于灭失、毁损、污损或遗失等损害,除因本设施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者外,本设施概不负责。

2. 住宿者退房后,如有遗留的行李或随身物品,本设施将保管一定期间后,依照法令处理。饮食等不适合保管的物品,将予以丢弃。

第12条 携入物品等的处理

1. 如需携带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入住,出于安全等方面的考虑,请事先告知本设施。即使已事先告知,本设施仍可能根据判断拒绝带入。此外,对于未事先告知本设施而带入的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如发生损坏、污损、丢失等情况,除因本设施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外,本设施概不负责。

2. 住宿者带入的现金、贵重物品、行李或随身物品,请由住宿者自行保管和管理,本设施不提供保管服务。

第13条 住宿者的责任

如因住宿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本设施受到损害,住宿者须赔偿该损害。

第14条 关于进入客房

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在住宿者办理入住后,本设施仍可能未经住宿者许可进入客房。

  1. 提供清洁、补送床单、毛巾、洗漱用品等本设施的服务时
  2. 经认定住宿者有违反法律法规、使用规则、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或经认定已有该等行为时
  3. 根据警察、消防部门的指示,判断有必要进入时
  4. 判断为维护建筑物、设备而有必要时
  5. 本设施判断为确认住宿者安危、确保其安全而有必要时

第15条 停车的责任

本设施仅出借停车场所,不负车辆的管理责任,也不负防止第三方加害的义务。

第16条 条款的可分割性

即使本条款的部分内容被公共机关认定为违法或无效,其余部分亦不受影响,仍继续有效。

第17条 住宿条款的变更

1. 本条款属于日本民法上的格式条款。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在符合住宿者一般利益时,或经认定存在需要变更的相当事由时,将依据民法的规定进行变更。

2. 本条款的变更,在变更内容于本网站公布后,自指定的生效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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